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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表标委会章程
钟表标委会章程

  

第六届全国钟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轻工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检测、流通、服务等各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计时仪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第六届全国钟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钟表标委会)。

第三条  钟表标委会是全国计时仪器专业领域内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从事钟、表、定时器产品、各行业不同用途的计时仪器产品及产品的零、部、组件、原辅材料及检验仪器等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钟表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钟表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由中国钟表协会组织协调。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计时仪器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计时仪器专业标准体系表,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计时仪器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的计划,开展计时仪器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计时仪器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对计时仪器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具有解释权。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计时仪器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计时仪器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评估,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计时仪器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积极开展钟表国际标准化工作,与ISO/TC114钟表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ISO/TC114/SC14“台钟和挂钟”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西安轻工业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共同对国际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形成我国对国际标准文件、新项目提案、国际标准草案、标准复审等的投票意见,建立和完善时钟国际标准体系。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开展钟表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计时仪器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计时仪器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委托,办理与计时仪器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钟表标委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计时仪器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计时仪器专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积极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钟表标委会由计时仪器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技术管理职务;委员应在生产、使用、科研、教学、检验、经销、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每届钟表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钟表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钟表标委会委员不少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同一单位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钟表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秘书2人~5人。需要时可聘请在计时仪器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人~3担任钟表标委会的顾问。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技术管理职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钟表标委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钟表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钟表标委会活动,年度参与投票数低于应投票数70%,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者,由钟表标委会提出调整为委员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应超过 70 周岁。

委员和顾问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计时仪器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钟表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钟表标委会的主要事项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钟表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钟表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钟表标委会的工作(如对计时仪器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钟表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钟表标委会活动,年度参与投票数低于应投票数70%,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钟表标委会提出调整为观察员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钟表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钟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钟表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钟表标委会还可设观察员。观察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消费者个人提出申请,钟表标委会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钟表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员有权获得钟表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三条  钟表标委会委员及观察员应按年度向钟表标委会秘书处缴纳会费。委员的会费为2000//年;观察员的会费为1500//年。

第二十四条 钟表标委会下设秘书处。钟表标委会秘书处设在西安轻工业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钟表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钟表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钟表标委会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秘书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钟表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钟表标委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同意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钟表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钟表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钟表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派联络员负责与钟表标委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钟表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复审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九条  钟表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钟表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1/4,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钟表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员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四条  钟表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钟表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六条  钟表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家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委员和观察员交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 社会各界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七条  钟表标委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钟表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钟表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和观察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不定期对钟表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和观察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九条  制修订标准所需的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钟表标委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十条  钟表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钟表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钟表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钟表标委会的代号为SAC/TC160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160 on Horolog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钟表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实施。